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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毕业申请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2008年是暂缓就业的最后一年。暂缓就业的最后时间是2008年6月30日。
此时间之前,毕业学生已经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如果在暂缓就业截至时间之前毕业生没有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毕业生学生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毕业生毕业院校,由毕业院校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
06年暂缓就业毕业生希望将户口留在广州的,则须从即日起到08年6月30日前可以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须备材料:
1、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加盖广州接收单位公章。
2、暂缓就业协议书。
3、身份证复印件。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到我中心办理入户接收函,再到高教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手续。
办理咨询电话:020-87747365、8774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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